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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什么是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什么是创作及提供意见可以视为参与创作吗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哪些作品受法律保护
 
  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哪些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将和公式。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著作权是否需要登记
 
  著作权无须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著作权人有哪些
 
  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继受著作权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而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则只有保护的义务。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保护作者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什么是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什么是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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